分類
未分類

特約商店服務條款

特約商店向本公司申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及消費帳款結算等服務(以下合稱『本服務』),應依本公司相關程序進行驗證並提供相關資料文件,經本公司驗證通過後,特約商店始得依本公司提供之各項收款方式進行交易收款。特約商店同意使用本公司建置之網路支付閘道(payment gateway),本公司同意提供上述服務為特約商店處理因商品或服務交易所發生之帳款收付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名詞定義

  1. 特約商店:指與本公司訂定本服務契約,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而向持卡人銷售商品、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
  2. 信用卡:指一定合法經由本公司處理簽單單據及帳款收付事宜之國內及國際間通用之信用卡,該信用卡係依本公司及依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國內及國際信用卡組織(以下簡稱信用卡組織)指定設計而製作。卡片背面簽名欄有持卡人本人簽名,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可供持卡人憑以簽帳者,即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第三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威士卡(VISA卡)、萬事達卡(MasterCard)、聯合信用卡(U卡)、吉世美卡(JCB卡)、銀聯卡(UnionPay卡) 、發現®全球網絡卡((Discover® Global Network卡包括Discover®卡、Diners Club®卡及其網絡聯盟卡)以及本公司通知特約商店之任何其他品牌信用卡、簽帳卡或簽帳金融卡等。
  3. 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即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及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之所有信用卡業務機構。
  4. 信用卡持卡人:指經發卡機構認可其資格並發給信用卡,以供其持用之個人(以下簡稱持卡人)。
  5. 掃碼支付:指信用卡持卡人持行動裝置與特約商店之結帳設備透過特定規格之一維或二維條碼掃描後,經本公司之收單機制完成信用卡授權交易之支付技術;掃碼支付性質等同簽帳。
  6. 電子錢包:指行動裝置中具有掃碼支付功能之應用程式,供使用者將其個人之信用卡卡號等資料登錄及綁定後,得以掃碼支付交易方式向特約商店支付購物或享受服務等交易款項。
  7. 簽帳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面對面交易及電子商務交易。電子商務交易:包含但不限於網際網路線上刷卡、掃碼支付、掃臉支付或電子錢包支付等支付方式。
  8. 代收:依特約商店指示授權本公司代為收取交易相對人向您支付的各類款項。
  9. 簽帳端末機(又稱刷卡終端機):指電子印表簽帳端末機(以下簡稱EDC)裝設於特約商店營業場所(含總店、分店、公司、分公司等),透過電信網路與本公司電腦主機相連結,可即時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交易授權號碼之電子機具。
  10. 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11. 簽單:指依本公司指定之格式而製作,用於持卡人憑卡簽帳時,交付持卡人於指定欄位中簽認無訛之制式憑證單據。
  12. 退款單:指依本公司指定之格式而製作,用於特約商店允許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價格時,填列扣繳金額及相關事由,並交付持卡人本人簽認無訛或由特約商店加蓋商店統一發票章,送交本公司為調整請款金額依據之制式認證單據。
  13. 授權報備:指特約商店與持卡人進行簽帳交易時,依照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聯絡本公司或發卡機構敘明報備原因及該筆簽帳交易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或發卡機構同意該筆簽帳交易,並依一定方式核給交易授權號碼後,特約商店始可繼續進行該筆簽帳交易之中間作業程序。
  14. 交易授權號碼:特約商店依照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辦理授權報備,本公司或發卡機構依一定方式核給特約商店用以確認該筆簽帳交易程序得繼續進行之文字或數字代碼,惟交易授權號碼係依正常程序所為之電腦作業編碼,並非特約商店向本公司請求付款之依據。
  15. 遞延性交易:指特約商店所承作交易之性質,係無法將持卡人所購買之商品、服務或勞務,於持卡人付款前或付款當時即一次全部交付持卡人或持卡人指定收貨人之交易。
  16. 網路付款閘道(Payment Gateway):本公司或本公司透過第三人提供特約商店得與信用卡持卡人安全使用網路進行支付交易之機制(伺服器),特約商店可依該機制進行授權、查詢 。
  17. 3D認證:依照國際信用卡組織制定網路付款之安全機制,包括但不限於VISA〝Visa Secure〞、MasterCard〝Secure Code〞、JCB〝J / Secure〞。
  18. 一次性密碼(One-time password, OTP):是指電腦系統或其他數位裝置上只能使用一次的密碼,有效期僅限當次交易或當次身分識別。
  19. 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 PCIDSS):由威士國際組織(VISA)、美國運通公司(AE)、發現®金融服務公司 (Discover Financial Services)、吉世美(JCB)和萬事達國際組織(Mastercard)等五家國際信用卡組織聯合推出,是目前全球最嚴格、級別最高的金融機構安全認證標準。
  20. 支付應用軟體資料安全標準(Payment Application Data Security Standard, PADSS):程式資料安全標準,為系統商需遵循的資料安全標準。

第二條 特約商店義務與同意事項

  1. 特約商店使用本服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 為通過政府核發登記的公司行號、公私法人或公營機構。
    • 特約商店及負責人無信用不良記錄。
  2. 特約商店應擔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不得有妨害善良風俗或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專利法、醫療法、藥事法、著作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倘有涉及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有關權利時,應由特約商店先行取得合法使用權後,方得向持卡人販售。倘特約商店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上述事項而引致訴訟、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時,應由特約商店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及律師費用)及損失,概與本公司無涉,若因此致本公司及持卡人遭受損害時,特約商店另須對本公司及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特約商店如銷售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交易相對人知悉。特約商店如有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卷者,應提供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供交易相對人查詢知悉禮卷餘額。
  4. 特約商店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5. 本公司有權向特約商店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特約商店負有詳盡描述之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之費用等),並應確保請款資料之正確性,且特約商店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收款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簽單、交易異常狀況或聯徵中心信用記錄等)並辦理相關事宜,且特約商店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特約商店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特約商店如未能遵行致本公司因此涉訟、遭持卡人主張權利或遭受主管機關之處罰而受有損害時,特約商店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6. 特約商店應配合本公司提供經主管機關要求相關資料之報送。
  7. 本公司有權要求特約商店不定期接受教育訓練(包括但不限於辨識偽卡等)及檢視教育訓練成效之權利與義務,特約商店應配合辦理,且特約商店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人員從事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交易等工作,並應與特約商店共同防止偽冒交易發生。特約商店人員異動時,應就新進人員給予必要之教育訓練或通知本公司配合辦理。
  8. 特約商店應在營業地或網站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代收平台業者即本公司所提供,具體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9.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特約商店公司登記資料編印建置商家目錄,得使用特約商店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特約商店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10. 倘特約商店未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承作遞延性交易,本公司有權拒絕處理該交易之帳務及授權事宜並得保留該部份之款項不予撥付或自其他應付款扣留,若特約商店因而致本公司為此支出任何費用或受有損害者,特約商店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1. 特約商店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介入信用卡交易,如特約商店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之服務者,亦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12. 特約商店從事透過網際網路以信用卡為支付款項工具之電子商務交易前,應先向本公司申請並取得交易許可,提供網路付款閘道供特約商店進行授權、查詢等交易後,方得開辦電子商務交易。特約商店應依本公司就實際作業之需求及指定之網際網路規範,於新設立網站配合建立相關機制,並經本公司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檢查確認符合安全及作業需求後,方得進行電子商務交易。特約商店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本公司所指定或提供之網際網路規範,且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正網際網路規範之內容,特約商店並同意無條件配合修正之。
  13. 持卡人收訖特約商店送達之商品或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後,且未經持卡人解除契約者,特約商店始得將電子商務交易所接受之信用卡交易資料,按本公司規定之格式及電腦作業之規定向本公司提出請款申請,本公司將支付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予特約商店。但特約商店提出請款之申請至遲不得逾自交易成立日起五個日曆日,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該筆帳款。
  14. 本合約所約定之持卡人均得享有特約商店對每一顧客所提供之服務及優待,特約商店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持卡人加收手續費或拒絕持卡人以簽帳交易或限制簽帳金額等方式向特約商店購物及享受服務,特約商店接受信用卡為支付工具時須秉持公平原則,不得對使用信用卡之客戶與支付現金之客戶有差別待遇,亦不得因刷卡金額之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且不得限制每筆簽帳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15. 特約商店不得將本合約約定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轉嫁於持卡人之簽帳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持卡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特約商店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持卡人,若有任何對持卡人之不公平待遇,特約商店須負全責處理,概與本公司無涉。
  16. 對於以電子商務交易進行之交易,係由持卡人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傳輸持卡人信用卡之相關資料予第三人,並由特約商店依照本公司提供之操作規範及程序透過前條所指之國際信用卡組織之安全機制確認訂購者於交易時所使用之信用卡應為其本人所有及其有效性。若持卡人本人否認有該交易,特約商店亦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則特約商店應負返還之責,本公司得自應付給特約商店之款項中逕行扣除該筆交易金額,特約商店絕無異議。
  17. 特約商店若有委託第三人協助處理交易授權、付款或查詢交易紀錄等相關事宜,特約商店同意依本公司需求將該第三人之資訊詳實提供予本公司,並同意本公司或國際組織有權向特約商店或該第三人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特約商店或該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持卡人或信用卡資料或將該等資料使用於主約及本約定書合作事項以外之任何目的,如有違反,特約商店須自負全部責任,若導致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受有損害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立即終止主約或本合約,特約商店應對本公司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18. 特約商店須妥善保管簽單及退款單正本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正本等所有相關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特約商店存底之簽單及退款單正本、發票、交易憑證、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或依特約商店營業性質而簽發之相關文件),自交易日起應由特約商店保存至少十三個月。於保存期間,本公司得隨時依交易編號向特約商店免費調閱任何一筆交易資料,特約商店應於接獲通知起算5日內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辦理;倘特約商店無法提示本公司要求調閱之交易資料及交貨憑證時,該筆調閱之消費帳款應由特約商店無條件返還本公司。本公司得自應付給特約商店之款項中逕行扣除該筆交易金額,特約商店絕無異議。
  19. 若特約商店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份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第三人之損失,若可歸責於特約商店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特約商店應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 網際網路交易

  1. 特約商店透過網際網路連線方式進行之電子交易,特約商店應自行負責就其交易對象為必要之查核。
  2. 特約商店應將交易商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範例資訊)於交易前揭露予交易相對人,並應保留所有訂單記錄、出貨單據及客戶簽收單以保障持卡人之權益:
    • 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
    • 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內容。
    • 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Address)。
    • 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及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何人負擔或其他……等)。
    • 退貨條件:退貨方式及條件
    • 免費鑑賞期:「商品免費鑑賞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 其它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口限制或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需做特別說明)。
    • 商品銷售依法令應揭露之事項(政府核發之許可字、證號等)。

第四條 刷卡終端機之使用

  1. 本公司於本合約生效後始得提供刷卡終端機及刷卡機設備予特約商店使用,特約商店對本公司提供之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並遵守本公司對刷卡設備之控管機制,本公司得定時或應特約商店之要求提供刷卡終端機或刷卡機操作指導予特約商店員工,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
  2. 特約商店對於所裝置之刷卡終端機及刷卡機不得擅自移機、拆卸、分解或黏附任何物品,並於平日小心保管維護。若遇有操作障礙,須立即停止使用並馬上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廠商派員維修,若未有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廠商之派員維修通知時,不得隨意接受身分未經本公司或本公司合作廠商確認之人員維修或接觸,以避免刷卡終端機暨刷卡機內部儲存之信用卡內碼及持卡人個人相關資料遭偽卡集團竊取而造成本公司被持卡人索賠之情事,若有上述情事發生或因特約商店之故意、過失或因不當使用、保管、維護所生之損害,特約商店應負賠償之責。
  3. 本公司或其簽約技術人員進入特約商店營業處所檢視並維護刷卡終端機或刷卡機正常操作,若本公司以合理判斷認定刷卡終端機或刷卡機因特約商店作業人員疏忽或不當使用而須修復時,特約商店須負擔修復費用。
  4. 特約商店同意授權本公司得自應給付特約商店之款項或特約商店指定撥款帳戶逕行扣除前項刷卡機賠償金額(包括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始發現者),如本公司無法逕行扣除或款項不足者,特約商店同意將差額逕行匯入本公司指定帳戶,且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返還。
  5. 本協議書終止後,本公司收回前條設備並確認狀況無誤後,得將前條約定之應返還費用於次月匯入主約簽定之撥款帳戶。
  6. 若刷卡機設備有毀損、遺失、被竊或自主約及本協議書終止日起算逾一個月仍未歸還本公司等任一情事發生者,特約商店同意前條設備保證金本公司毋庸返還或賠償刷卡機設備每台一萬五千元予本公司。
  7. 本公司提供之刷卡機設備僅供特約商店使用,且內含之通訊晶片卡僅供特約商店作為信用卡刷卡連線之用,特約商店不得要求指定門號。若刷卡機設備或通訊晶片卡有遺失、盜拷、冒用或被竊等任一情事時,特約商店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負擔相關損失及責任。
  8. 特約商店使用無線通訊方案,當無線刷卡機內含之電池需要更換時,特約商店應通知本公司前往更換;若電池更換係因特約商店正常使用情形下之自然耗損所致者,本公司同意免費更換;若係因可歸責於特約商店事由所致者,特約商店同意自行負擔電池費用計2500元整/顆。
  9. 如本條之項目條件達成後,特約商店同意將款項撥付至本公司帳戶(如附件一),惟本公司若有更動,將以本公司官網公告為主,不再另行修約。

第五條 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簡稱APP)

為確保客戶使用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簡稱APP)之資訊安全,除符合經濟部工業局「行動應用 App基本資安規範」外,應具有一致性安全控管作業,特訂定規範,特約商店絕無異議:

  1. 特約商店提供APP綁定信用卡,應遵循下列主管機關任一規範辦理:
    • 綁定時導入由國際組織所建構之網路3D安全認證機制,由持卡人輸入密碼方式,確認持卡人本人綁定。
    • 綁定時使用經特約商店或其委託之業者以動態密碼產生器產生或其他方式運用OTP原理,產生限定一次使用之密碼者(下稱一次性密碼或OTP)核驗綁定客戶之手機號碼後,再將該客戶手機號碼及提供之信用卡卡號傳送予發卡機構,請其確認該卡號於發卡機構留存之手機號碼是否與該客戶所提供之手機號碼一致,以確認持卡人本人綁定。
    • 綁定時若為收單機構自行發行信用卡,可透過持卡人原留存於發卡機構之手機號碼,以一次性密碼方式驗證,以確認持卡人本人綁定。特約商店得加入國際信用卡組織之3D認證並確實遵守該安全機制之規定,倘特約商店選擇不加入,應自行承擔持卡人對爭議款項之請求,因而產生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仲裁費用)需由特約商店負擔。

本合約關於電子交易程序中,收取持卡人相關資料及其他提供本公司進行授權之相關作業,應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定之機構負責,且特約商店應與該機構簽署合約,該機構視為特約商店之履行輔助人。

  1. 特約商店提供APP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應遵循下列主管機關規範辦理:
    • 本公司要求特約商店有涉及蒐集或儲存信用卡卡號行為,依國際組織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PCIDSS)規範,徵提本公司符合PCIDSS之驗證文件,以確保持卡人資料之安全性。
    • 本公司要求特約商店有涉及蒐集或儲存信用卡卡號時,特約商店提供APP供消費者信用卡綁定及交易下載使用,須經由第三方機構參酌經濟部工業局「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規範」或國際組織支付應用軟體資料安全標準(PADSS)規範確認其安全防護,並提供證明文件供收單機構查驗。
    • 國際組織、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收單機構以代碼化技術進行信用卡交易,收單機構於特約商店導入該技術來進行信用卡交易,將信用卡敏感性資料得以代碼化取代,避免信用卡資料外洩之風險。

第六條 信用卡與電子支付收款服務特別約定

  1. 特約商店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特約商店應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2. 若因特約商店的過失導致之任何損失應由特約商店自行承擔,該過失包括但不限於: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未及時進行交易操作,遺忘或洩漏密碼,密碼被他人破解,您使用之電腦或手機遭入侵。
  3.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特約商店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特約商店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4. 特約商店得加入國際信用卡組織之3D認證並確實遵守該安全機制之規定,倘特約商店選擇不加入,應自行承擔持卡人對爭議款項之請求,因而產生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仲裁費用)需由特約商店負擔。本合約關於電子商務交易程序中,收取持卡人相關資料及其他提供特約商店進行授權之相關作業,應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定之機構負責,且特約商店應與該機構簽署合約,該機構視為特約商店之履行輔助人。如特約商店透過第三方系統商之平台設定發生與當初與本公司約定之3D設定有不符之處,同上述,特約商店應自行承擔爭議款相關權責及費用。
  5. 特約商店不得將持卡人未經發卡行核准之一筆交易於同一日內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且特約商店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以及非實際消費之簽帳或從事融資性墊付現款等交易(俗稱調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亦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本公司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特約商店不得將持卡人實際交易刷卡日延後(俗稱延單),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代收代付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自律規範」規定辦理。
  6. 除非有下列情形,特約商店不得就同一筆交易金額之一部分製作簽單:
    • 持卡人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交易餘額。
    • 當持卡人簽帳交易之物品或特約商店提供之服務將延後交貨或履行,而此簽單代表訂金,餘額將另行製作一張簽單,於簽帳交易物品交貨或服務完成後提示。特約商店須以總金額索取交易授權號碼,此交易授權號碼適用於該兩張簽單,特約商店須分別於兩張簽單上註明〝訂金〞、〝餘額〞,除非交易物品已交貨或服務已提供,否則,註明〝餘額〞之簽單不得提示。
  7. 特約商店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特約商店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特約商店,得暫時停止特約商店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或啟動安全控管機制(例如:網路交易使用信用卡國際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特約商店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等,特約商店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8. 特約商店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交易相對人進行網路交易,交易相對人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特約商店須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本公司通知特約商店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特約商店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特約商店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第七條 代理收付交易款項之撥付

  1. 特約商店要求本公司撥付代收款項時,應先指定一個真實有效的金融機構帳戶,且特約商店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名稱及個人資料,必須與特約商店留存於本服務系統之姓名(或名稱)及個人資料一致。本公司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之交易款項應先扣除相關代理收付手續費、以及匯款手續費(台新銀行帳戶者免收)後,本公司再將剩餘金額於依指定撥款天期將交易款項撥入特約商店所指定之帳戶(根據特約商店提供的金融機構不同,會產生匯入時間上的差異)。
  2. 本公司得依據特約商店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隨時合理的調整前述各項金流收款之撥付期日,但應於調整前通知特約商店。
  3. 本公司僅係接受委託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特約商店,本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第八條 本公司無付款義務

  1. 特約商店同意本公司對下列簽單無付款之義務:
    • 簽單上之交易日期已逾信用卡有效期限。
    • 簽單未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 簽單上信用卡標記不符。
    • 簽單上持卡人名字經過變造或欠缺持卡人之簽名,但簽單上欠缺持卡人之簽名係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 簽單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 未經本公司同意之欠缺持卡人簽名之郵購或預購交易等各類簽單。
    • 簽單上未記載特約商店之特約商店名稱與代號者。
    • 交易明細之晶片金融卡標記不符(含偽造標記、各類晶片金融卡約定之專屬標記及標記位置不符)。

第九條 特約商店還款義務

本公司接獲特約商店結帳請款之請求,僅代表持卡人因與特約商店進行商品交易或接受服務所須支付交易款項之義務,而本公司只是代表透過國內/國外清算機構向發卡機構持以向持卡人請求付款而已,特約商店同意於下列情況退還本公司已付款項,免於本公司遭受損失,特約商店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本公司應給付予特約商店之他次請款金額中逕行扣除或自特約商店寄存在本公司總行及其所屬各支機構之各種存款逕行圈存與抵充,特約商店絕無異議:

  1. 雖簽單已交付本公司,但持卡人未取得貨品或退貨或應得服務或對該貨品及服務有爭議、拒付、索賠之情事發生者。
  2. 特約商店違反第十條第2項交易授權號碼之相關約定。
  3. 特約商店偽造持卡人簽名。
  4. 特約商店替其他商店或個人刷卡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5. 特約商店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簽單,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未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備之直銷/傳銷業務或未領有交通部核發旅行社執照而販售機票者。
  6. 〝郵購〞或〝預購交易〞之訂購單,無持卡人簽名且未經本公司同意辦理者。
  7.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
  8. 如為非與持卡人面對面接觸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新型支付、電話、傳真訂購、郵購)或未經過信用卡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之網際網路交易,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者。

第十條 免責事由

  1. 本服務中因特約商店、收單銀行或其他第三人的系統問題、或因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資料等情形、或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中斷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 特約商店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勞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勞務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本公司得在通知特約商店後,暫停支付該筆帳款;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商店應退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特約商店他次請款金額中逕予扣抵,若經確認有應支付予特約商店之帳款,本公司應即支付之。
  3. 特約商店若經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或風險特店,或經本公司認定特約商店為質疑或風險特店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特約商店,有權暫時凍結特約商店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待通報單位或有權機關調查確認特約商店無質疑或風險之虞,本公司應於知悉後解除特約商店凍結並恢復特約商店刷卡交易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惟特約商店不得請求凍結期間相關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4. 特約商店提供持卡人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之保固、免費諮詢服務或其他售後服務,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特約商店違反前述規定或持卡人因相關消費爭議而拒付款項,並經消保官或政府機關或國際組織認定消費者毋需付款者,本公司得在通知特約商店後,停止支付該筆帳款;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特約商店應即退還本公司,並同意本公司得自特約商店他次請款金額中逕行扣抵。

第十一條 交易糾紛處理

  1. 本公司為提供交易活動進行的金流平台,特約商店及買賣雙方因交易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由特約商店及買賣雙方自行溝通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本公司得基於善意適當提供相關資料。
  2. 如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付款後發生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扣款情事時,本公司將依據『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雙方處理爭議款項。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與保密條款

  1. 本服務中由本公司提供給特約商店的各項系統、程式、商標、名稱、或其他識別標誌、圖文等,其智慧財產權及所有權均歸屬於本公司,特約商店及特約商店提供服務之商家僅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基於其他目的自行或供他人使用,否則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外,並得向特約商店請求損害賠償。
  2. 任一方對因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他方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技術、營運計劃、營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應盡保密之義務,並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3. 特約商店及為特約商店提供服務之商家因知悉或取得第三人的信用卡或其他個人資料均應予保密,除為履行本契約義務或依法規或主管機關命令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亦不得洩漏、對外公開或提供予第三人。若有違反而造成持卡人、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特約商店除應對受損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4. 本條約定於本契約屆滿、解除或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合約終止

  1. 合約期間,雙方得隨時終止本協議,但應於預定終止使用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為特約商店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隨時終止本合約:
    • 特約商店被發卡機構透過國內/國外清算機構通知偽卡交易,本公司接獲之筆數累計超過五筆或超過當月請款金額1%者。
    • 特約商店遭扣款金額占當月請款金額5﹪(含)以上者。
    • 特約商店一年內發生2次(含)以上側錄信用卡案件,或經同業、信用卡國際組織通報確屬詐騙行為,且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 特約商店提供預借現金予持卡人之交易經同業通報或持卡人承認有據者。
    • 特約商店私自移置刷卡終端機、刷卡機或代其他非本行簽約之商店/個人刷卡者。
    • 特約商店從事未經本公司同意之交易者,包括但不限於〝網路〞、〝郵購〞、〝電話訂購〞、〝預購交易〞、〝直銷/傳銷〞或手機月租費扣繳及遞延性交易等業務。
    • 特約商店三個月(含)以上未向本公司提出簽單或透過刷卡終端機、刷卡機請求結帳者。
    • 特約商店違反本合約約定或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者。
    • 特約商店或其負責人出現財務不良之訊息。
    • 特約商店負責人未經本公司同意而於特約商店營運處所透過本公司收單機制消費,且無法合理說明該筆消費目的者。
    • 本公司經同業通報、持卡人承認或國際組織通報而認定特約商店為質疑或風險特店者,且特約商店無法於本公司告知時效內提出本公司認定之合理佐證資料與說明,惟本公司有權不告知特約商店通報來源或是持卡人資料。
    • 本公司受理特約商店開立帳戶程序,得請特約商店提供審查所須之資料,若特約商店或特約商店關係人拒絕提供、或經審查為受經濟制裁、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洗錢防制組織認定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本公司得立即終止雙方往來或逕行關閉特約商店帳戶。
    • 特約商店或特約商店關係人為受經濟制裁、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
  2. 如因法令變更、本公司配合之金融機構或國際組織通知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全部或部份的本服務,特約商店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3. 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已發生之債權或與本協議有關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4. 本協議終止後,雙方如有未結清之款項,雙方應於合約終止後三十日內結算並支付完畢,如有其他約定支付日期超過三十日,應從其約定之。
  5. 本合約終止後,本公司得不經通知即刻索回刷卡終端機及刷卡機。千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