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條款

歡迎會員使用【ACpay金流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係由「交流資服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為了保障會員的使用權益,在會員註冊及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詳讀以下約定條款並經三日以上審閱,以保障會員的權益,一旦會員完成註冊程序或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會員已閱讀、瞭解並同意以下各約定條款之所有內容。

會員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合法登記的法人或團體。
若會員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人,應由會員法定代理人閱讀、暸解、並同意會員服務約定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或變更,始得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如會員開始使用或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會員或會員的法定代理人已閱讀、暸解、並同意會員合服務約定條款所有約定內容及其修改或變更。

第一條 名詞定義義及服務說明
一、 會員:指與本公司訂定契約,而得以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務者。
二、 特約商店(以下稱特店):指與本公司訂定本服務契約,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支付款項,而向持卡人銷售商品、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者。
三、 信用卡持卡人:指經發卡機構認可其資格並發給信用卡,以供其持用之個人(以下簡稱持卡人)。
四、 信用卡:指一定合法經由本公司處理簽單單據及帳款收付事宜之國內及國際間通用之信用卡,該信用卡係依本公司及依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國內及國際信用卡組織(以下簡稱信用卡組織)指定設計而製作。
卡片背面簽名欄有持卡人本人簽名,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限內可供持卡人憑以簽帳者,即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第三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包括但不限於威士卡(VISA卡)、萬事達卡(MasterCard)、聯合信用卡(U卡)、吉世美卡(JCB卡)、銀聯卡(UnionPay卡) 、發現®全球網絡卡((Discover® Global Network卡包括Discover®卡、Diners Club®卡及其網絡聯盟卡)以及本公司通知會員之任何其他品牌信用卡、簽帳卡或簽帳金融卡等。
五、 發卡機構:指辦理發卡業務即發行信用卡及辦理相關事宜及辦理信用卡循環信用、預借現金業務之所有信用卡業務機構。
六、 掃碼支付:指信用卡持卡人持行動裝置與會員之結帳設備透過特定規格之一維或二維條碼掃描後,經本公司之收單機制完成信用卡授權交易之支付技術;掃碼支付性質等同簽帳。
七、 電子錢包:指行動裝置中具有掃碼支付功能之應用程式,供使用者將其個人之信用卡卡號等資料登錄及綁定後,得以掃碼支付交易方式向會員支付購物或享受服務等交易款項。
八、 簽帳方式:包含但不限於面對面交易及電子商務交易。
電子商務交易:包含但不限於網際網路線上刷卡、掃碼支付、掃臉支付或電子錢包支付等支付方式。
九、 代收:依會員指示授權本公司代為收取交易相對人向會員支付的各類款項。
十、 代付:依會員指示授權本公司將會員帳戶的餘額支付給會員指定的其他會員。
會員同意本公司代付後,非經法律程序或非依本條款之約定,該支付是不可逆轉的。
十一、 簽帳端末機(又稱刷卡終端機):指電子印表簽帳端末機(以下簡稱EDC)裝設於會員營業場所(含總店、分店、公司、分公司等),透過電信網路與本公司電腦主機相連結,可即時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交易授權號碼之電子機具。
十二、 行動裝置:係指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通信及連網功能之設備。
十三、 簽單:指依本公司指定之格式而製作,用於持卡人憑卡簽帳時,交付持卡人於指定欄位中簽認無訛之制式憑證單據。
十四、 退款單:指依本公司指定之格式而製作,用於會員允許持卡人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價格時,填列扣繳金額及相關事由,並交付持卡人本人簽認無訛或由會員加蓋商店統一發票章,送交本公司以為調整請款金額依據之制式認證單據。
十五、 授權報備:指會員與持卡人進行簽帳交易時,依照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聯絡本公司或發卡機構敘明報備原因及該筆簽帳交易相關資料,經本公司或發卡機構同意該筆簽帳交易,並依一定方式核給交易授權號碼後,會員始可繼續進行該筆簽帳交易之中間作業程序。
十六、 交易授權號碼:會員依照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辦理授權報備,本公司或發卡機構依一定方式核給會員用以確認該筆簽帳交易程序得繼續進行之文字或數字代碼,惟交易授權號碼係依正常程序所為之電腦作業編碼,並非會員向本公司請求付款之依據。
十七、 遞延性交易:指會員所承作交易之性質,係無法將持卡人所購買之商品、服務或勞務,於持卡人付款前或付款當時即一次全部交付持卡人或持卡人指定收貨人之交易。
十八、 網路付款閘道(Payment Gateway):本公司或本公司透過第三人提供會員得與信用卡持卡人安全使用網路進行支付交易之機制(伺服器),會員可依該機制進行授權、查詢 。
十九、 3D認證:依照國際信用卡組織制定網路付款之安全機制,包括但不限於VISA〝Visa Secure〞、MasterCard〝Secure Code〞、JCB〝J / Secure〞。
二十、 一次性密碼(One-time password, OTP):是指電腦系統或其他數位裝置上只能使用一次的密碼,有效期僅限當次交易或當次身分識別。
二十一、 支付卡產業資料安全標準(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 PCIDSS):由威士國際組織(VISA)、美國運通公司(AE)、發現®金融服務公司 (Discover Financial Services)、吉世美(JCB)和萬事達國際組織(Mastercard)等五家國際信用卡組織聯合推出,是目前全球最嚴格、級別最高的金融機構安全認證標準。
二十二、 支付應用軟體資料安全標準(Payment Application Data Security Standard, PADSS):程式資料安全標準,為系統商需遵循的資料安全標準。
二十三、 查詢:本公司將對會員在本服務中的所有操作進行記錄,不論該操作之目的最終是否實現。
會員可在本服務中隨時查詢會員的會員帳戶名下的交易紀錄,會員認為紀錄有誤時,本公司將提供本服務中依照會員指示收付款之紀錄。
會員瞭解並同意會員送出提領指示後,最終收款服務者為會員提供之帳戶所屬金融機構,會員需向該金融機構查證。

第二條 關於本服務
一、 會員使用本服務應具備下列資格:
1. 為通過政府核發登記的公司行號、公私法人或公營機構。
2. 會員及負責人無信用不良記錄。
二、 本服務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方式及範圍,以本公司提供服務當時所指定的服務方式及範圍為準,請參合作協議,且本公司針對有風險之信用卡交易,得以電話確認交易內容,以保障會員之交易安全;本服務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的服務方式及範圍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佈於相關網頁上。
一、 會員應擔保所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內容不得有妨害善良風俗或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消費者保護法、商標法、專利法、醫療法、藥事法、著作權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倘有涉及他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有關權利時,應由會員先行取得合法使用權後,方得向持卡人販售。
倘會員所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涉及上述事項而引致訴訟、遭第三人主張權利或遭受政府機關處罰時,應由會員自行處理並負擔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及律師費用)及損失,概與本公司無涉,若因此致本公司及持卡人遭受損害時,會員另須對本公司及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會員如銷售所銷售之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含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交易相對人知悉。
會員如有發行電子儲值型禮卷者,應提供適當的餘額揭露方式,供交易相對人查詢知悉禮卷餘額。
三、 會員應依據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統一發票開立及報稅事宜。
四、 本公司有權向會員查詢交易之物品或提供之服務項目內容,會員負有詳盡描述之義務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之費用等),並應確保請款資料之正確性,且會員同意配合本公司、本收款服務合作之金融機構、信用卡組織或主管機關(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作業(查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簽單、交易異常狀況或聯徵中心信用記錄等)並辦理相關事宜,且會員同意本公司或其他有權機關得向會員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以確保交易資料之安全性;會員如未能遵行致本公司因此涉訟、遭持卡人主張權利或遭受主管機關之處罰而受有損害時,會員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 會員應配合本公司提供經主管機關要求相關資料之報送。
六、 本公司有權要求會員不定期接受教育訓練(包括但不限於辨識偽卡等)及檢視教育訓練成效之權利與義務,會員應配合辦理,且會員不應允許未經教育訓練之人員從事接受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交易等工作,並應與會員共同防止偽冒交易發生。
會員人員異動時,應就新進人員給予必要之教育訓練或通知本公司配合辦理。
七、 會員應在營業地或網站明顯處揭露交易支付服務係由代收平台業者即本公司所提供,具體揭露方式應依本公司提供之方法為之。
八、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得使用會員公司登記資料編印建置商家目錄,得使用會員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但會員要求不刊登者,不在此限。
九、 倘會員未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承作遞延性交易,本公司有權拒絕處理該交易之帳務及授權事宜並得保留該部份之款項不予撥付或自其他應付款扣留,若會員因而致本公司為此支出任何費用或受有損害者,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 會員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介入信用卡交易,如會員自行提供以信用卡分期付款之服務者,亦不得將應收債權讓售予第三人。
十一、 會員從事透過網際網路以信用卡為支付款項工具之電子商務交易前,應先向本公司申請並取得交易許可,提供網路付款閘道供會員進行授權、查詢等交易後,方得開辦電子商務交易。
會員應依本公司就實際作業之需求及指定之網際網路規範,於新設立網站配合建立相關機制,並經本公司或其指定之第三人檢查確認符合安全及作業需求後,方得進行電子商務交易。
會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任意變更本公司所指定或提供之網際網路規範,且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正網際網路規範之內容,會員並同意無條件配合修正之。
十二、 持卡人收訖會員送達之商品或會員提供之服務後,且未經持卡人解除契約者,會員始得將電子商務交易所接受之信用卡交易資料,按本公司規定之格式及電腦作業之規定向本公司提出請款申請,本公司將支付扣除手續費後之金額予會員。
但會員提出請款之申請至遲不得逾自交易成立日起五個日曆日,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支付該筆帳款。
十三、 合作協議所約定之持卡人均得享有會員對每一顧客所提供之服務及優待,會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向持卡人加收手續費或拒絕持卡人以簽帳交易或限制簽帳金額等方式向會員購物及享受服務,會員接受信用卡為支付工具時須秉持公平原則,不得對使用信用卡之客戶與支付現金之客戶有差別待遇,亦不得因刷卡金額之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且不得限制每筆簽帳交易最高及最低金額。
十四、 會員不得將合作協議約定之手續費或其他費用轉嫁於持卡人之簽帳交易金額內,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附加價款予持卡人,若有上述轉嫁或附加價款之行為時,會員須立即將轉嫁或附加款退還持卡人,若有任何對持卡人之不公平待遇,會員須負全責處理,概與本公司無涉。
十五、 對於以電子商務交易進行之交易,係由持卡人透過網際網路直接傳輸持卡人信用卡之相關資料予第三人,並由會員依照本公司提供之操作規範及程序透過前條所指之國際信用卡組織之安全機制確認訂購者於交易時所使用之信用卡應為其本人所有及其有效性。
若持卡人本人否認有該交易,會員亦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則會員應負返還之責,本公司得自應付給會員之款項中逕行扣除該筆交易金額,會員絕無異議。
十六、 會員若有委託第三人協助處理交易授權、付款或查詢交易紀錄等相關事宜,會員同意依本公司需求將該第三人之資訊詳實提供予本公司,並同意本公司或國際組織有權向會員或該第三人進行必要之資料安全查核。
會員或該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洩露持卡人或信用卡資料或將該等資料使用於主約及本約定書合作事項以外之任何目的,如有違反,會員須自負全部責任,若導致本公司直接或間接受有損害時,本公司得不經通知立即終止主約或合作協議,會員應對本公司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 會員須妥善保管簽單及退款單正本及載有持卡人信用卡等個人資料之訂單正本等所有相關資料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會員存底之簽單及退款單正本、發票、交易憑證、載有持卡人信用卡資料或依會員營業性質而簽發之相關文件),自交易日起應由會員保存至少十三個月。
於保存期間,本公司得隨時依交易編號向會員免費調閱任何一筆交易資料,會員應於接獲通知起算5日內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辦理;倘會員無法提示本公司要求調閱之交易資料及交貨憑證時,該筆調閱之消費帳款應由會員無條件返還本公司。
本公司得自應付給會員之款項中逕行扣除該筆交易金額,會員絕無異議。
十八、 若會員遇有交易障礙得立即與客服單位聯繫處理,不得隨意與未經本公司確認身份之人員接觸,以避免個人資料或交易相關資料洩漏而造成第三人之損失,若可歸責於會員因素導致上述情事發生所生之損害,會員應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 信用卡與電子支付收款服務特別約定
一、 會員須注意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發現任何有疑義之簽帳交易或與其交易之交易相對人所使用之信用卡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係偽造、掛失卡、或持卡人交易行為值得懷疑者,會員應通知本公司協助向合作之金融機構進行確認,並配合為必要之處理。
二、 若因會員的過失導致之任何損失應由會員自行承擔,該過失包括但不限於:不按照交易提示操作,未及時進行交易操作,遺忘或洩漏密碼,密碼被他人破解,會員使用之電腦或手機遭入侵。
三、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會員不得另外再裝置任何擷取或留存卡號資料之軟硬體程式,如有違反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倘造成損害,會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會員得加入國際信用卡組織之3D認證並確實遵守該安全機制之規定,倘會員選擇不加入,應自行承擔持卡人對爭議款項之請求,因而產生相關費用(包含但不限於仲裁費用)需由會員負擔。
合作協議關於電子商務交易程序中,收取持卡人相關資料及其他提供會員進行授權之相關作業,應由甲、乙雙方共同認定之機構負責,且會員應與該機構簽署合約,該機構視為會員之履行輔助人。
如會員透過第三方系統商之平台設定發生與當初與本公司約定之3D設定有不符之處,同上述,會員應自行承擔爭議款相關權責及費用。
五、 會員不得將持卡人未經發卡行核准之一筆交易於同一日內攤分作兩筆或多筆金額(即化整為零)進行分刷交易並重新個別取得交易授權號碼;且會員不得接受非合法登記營業範圍內之簽帳交易,以及非實際消費之簽帳或從事融資性墊付現款等交易(俗稱調現)、或其他變相之融資,亦不得從事代持卡人先行墊款繳交相關費用再透過本公司向發卡機構請款之行為。
六、 除非有下列情形,會員不得就同一筆交易金額之一部分製作簽單: 1. 持卡人以現金或支票支付交易餘額。
2. 當持卡人簽帳交易之物品或會員提供之服務將延後交貨或履行,而此簽單代表訂金,餘額將另行製作一張簽單,於簽帳交易物品交貨或服務完成後提示。
會員須以總金額索取交易授權號碼,此交易授權號碼適用於該兩張簽單,會員須分別於兩張簽單上註明〝訂金〞、〝餘額〞,除非交易物品已交貨或服務已提供,否則,註明〝餘額〞之簽單不得提示。
七、 會員若經司法及相關機關、國際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或經本公司認定會員為從事風險交易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會員,得暫時停止會員之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或啟動安全控管機制(包含但不限於網路交易使用)。
本公司應於收到前述機關單位通知會員無風險之虞後才得回復相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等,會員同意不得請求暫停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期間相關交易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八、 會員使用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與交易相對人進行網路交易,交易相對人得免於簽單簽名及刷卡,會員須保留可隨時提供本公司有關網路交易之證明;如本公司通知會員相關信用卡支付款項失敗時,會員即不得交貨或繼續提供服務或勞務。
會員不得讓財務資融公司等不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機構透過信用卡款項代理收付服務進行交易。

第四條 服務費
一、 會員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依會員使用之服務種類,向會員收取相關服務費,各項服務費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請參合作協議說明。
對於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服務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會員同意本公司得直接自代收款項中扣除。
二、 關於本公司所收取之服務費,本公司將依約定提供相關憑證。
三、 會員瞭解並同意,本公司得隨時調整本服務之各項服務費,調整後之服務費將公告於本服務相關網頁上,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
若會員不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會員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已同意調整後之服務費。

第五條 代理收付交易款項之撥付

※ 代收代付款項已經全部存入與台新銀行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

一、 會員要求本公司撥付代收款項時,應先指定一個真實有效的金融機構帳戶,且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名稱及個人資料,必須與會員留存於本服務系統之姓名(或名稱)及個人資料一致。
二、 本公司代理收付會員之交易款項應先扣除相關代理收付手續費、以及匯款手續費(台新銀行帳戶者免收)後,本公司再將剩餘金額於合作協議指定天數將交易款項撥入會員所指定之帳戶(根據會員提供的金融機構不同,會產生匯入時間上的差異)。
三、 本公司得依據會員交易狀況及風險程度隨時合理的調整前述各項金流收款之撥付期日,但應於調整前通知會員。
四、 本公司僅係接受委託代收及代付交易款項、並依相關約定撥付代收款項予會員,本公司並非銀行或金融機構,本服務所代收之款項亦非存款,本公司不支付任何利息或孳息。
五、 會員要求提領代收款項時,若本服務系統已依照會員要求,以相關金融機構所定之方式完成應撥付款項之匯款程序,並經本公司所配合之金融機構回覆交易成功者,即視為本公司已履行支付之義務,該等應提領撥付款項入帳時間及得以動用之時間,應依會員指定金融機構帳戶之規定。
六、 除本約定條款及本服務相關處理流程所定之方式外,本服務不對會員提供其他結算、支付或撥付代收款項的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無付款義務
一、 會員同意本公司對下列簽單無付款之義務:
1. 簽單上之交易日期已逾信用卡有效期限。
2. 簽單未取得交易授權號碼(含偽造及自編交易授權號碼)。
3. 簽單上信用卡標記不符。
4. 簽單上持卡人名字經過變造或欠缺持卡人之簽名,但簽單上欠缺持卡人之簽名係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5. 簽單無實際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向地下錢莊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
6. 未經本公司同意之欠缺持卡人簽名之郵購或預購交易等各類簽單。
7. 簽單上未記載會員之特約商店名稱與代號者。
8. 交易明細之晶片金融卡標記不符(含偽造標記、各類晶片金融卡約定之專屬標記及標記位置不符)。

第七條 會員還款義務
本公司接獲會員結帳請款之請求,僅代表持卡人因與會員進行商品交易或接受服務所須支付交易款項之義務,而本公司只是代表透過國內/國外清算機構向發卡機構持以向持卡人請求付款而已,會員同意於下列情況退還本公司已付款項,免於本公司遭受損失,會員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本公司應給付予會員之他次請款金額中逕行扣除或自會員寄存在本公司總行及其所屬各支機構之各種存款逕行圈存與抵充,會員絕無異議:
一、 雖簽單已交付本公司,但持卡人未取得貨品或退貨或應得服務或對該貨品及服務有爭議、拒付、索賠之情事發生者。
二、 會員違反第十條第2項交易授權號碼之相關約定。
三、 會員偽造持卡人簽名。
四、 會員替其他商店或個人刷卡向本公司結帳請款者。
五、 會員從事非經合法登記之營業項目而產生之簽單,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出借、未取得公平交易委員會核備之直銷/傳銷業務或未領有交通部核發旅行社執照而販售機票者。
六、 〝郵購〞或〝預購交易〞之訂購單,無持卡人簽名且未經本公司同意辦理者。
七、 本公司接獲發卡機構或國內、外任一清算機構拒付。
八、 如為非與持卡人面對面接觸之交易(包括但不限新型支付、電話、傳真訂購、郵購)或未經過信用卡組織安全認證(3D-Secure)之網際網路交易,經持卡人透過發卡機構否認交易者。

第八條 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一、 會員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二、 所有根據本約定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相關服務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
若會員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全部。

第九條 帳號密碼被冒用之處理
一、 若會員發現或懷疑會員的帳號、密碼遭他人盜用或不當使用,應立即以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並辦理帳號停用手續,以便本公司及時採取適當因應措施;本公司在接獲會員的通知或由本公司自行察覺並主動通知會員後,將暫停該帳號所有指示支付行為,並暫停接收該帳號後續之支付指示。
二、 本公司受理完成會員的帳號停用手續後,如發生下列事項而致該帳號所發生之損失,應由會員完全負擔: 1. 會員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 會員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 會員未使用第三方支付業者所提供的帳號安全機制。
4. 其他因會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第十條 免責事由
一、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會員不得因此請求賠償或補償:
1.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2.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約定條款或其他應遵守事項之情形。
3. 本公司代收、代付款項或會員帳戶內餘額經法院或檢察官命令扣押時。
4. 配合金融監理機關、警政機關暫停會員帳戶之使用、停止款項撥付等要求。
5.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6.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暫停、中斷或無法正常運作。
二、 本服務如因本公司軟硬體設備障礙、阻斷、或不正常運作,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本公司應儘速排除相關障礙並恢復系統正常運作,但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本服務中因會員、收單銀行或其他第三人的系統問題、或因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資料等情形、或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中斷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 會員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或勞務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商品或勞務之品質、數量等發生爭議時,本公司得在通知會員後,暫延支付該筆帳款;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會員應退還本公司所墊付之款項,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會員他次請款金額中逕予扣抵,若經確認有應支付予會員之帳款,本公司應即支付之。
五、 會員若經司法機關、主管機關、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或其他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或風險會員,或經本公司認定會員為質疑或風險會員者,本公司無須事先通知會員,有權暫時凍結會員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待通報單位或有權機關調查確認會員無質疑或風險之虞,本公司應於知悉後解除會員凍結並恢復會員刷卡交易之授權、請款與撥款作業,惟會員不得請求凍結期間相關款項之利息或其他賠償。
六、 會員提供持卡人對其銷售或提供之商品之保固、免費諮詢服務或其他售後服務,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如會員違反前述規定或持卡人因相關消費爭議而拒付款項,並經消保官或政府機關或國際組織認定消費者毋需付款者,本公司得在通知會員後,停止支付該筆帳款;若本公司已為給付者,會員應即退還本公司,並同意本公司得自會員他次請款金額中逕行扣抵。
七、 本服務依業界標準及系統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服務,除可歸責於本公司因素外,對於會員之特定要求或需求,包括但不限於速度、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或出錯等,本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或保證。
八、 本公司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送及儲存均係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所儲存或所傳送之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安全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確性及不會斷線和出錯等,因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害。
九、 本服務系統會定期備份資料,並盡力確保本服務資料之正確性,如因會員自身因素導致本服務資料遭刪除或錯誤等,本公司將盡力協助回復資料。
十、 會員因使用本服務所受之直接或間接損害,如該等損害之發生係可歸責於本公司、且依本約定條款或依相關法令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者,本公司對於任一會員之賠償責任,以本公司對該會員就該此交易或服務原所得收取之服務費為上限。
十一、 會員經由本服務購買或取得之任何產品、服務、資訊或其他資料符合會員的期望,如會員有疑義應由會員與交易相對人自行協調解決。
十二、 會員經由本服務之使用下載或取得任何資料,應由會員自行考量且自負風險。

第十一條 交易糾紛處理
一、 本公司為提供交易活動進行的金流平台,會員及買賣雙方因交易的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時,應由會員及買賣雙方自行溝通及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但本公司得基於善意適當提供相關資料。
二、 如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付款後發生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之扣款情事時,本公司將依據『信用卡消費爭議帳款處理機制』規範之相關法令協助雙方處理爭議款項。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與保密條款
一、 本服務中由本公司提供給會員的各項系統、程式、商標、名稱、或其他識別標誌、圖文等,其智慧財產權及所有權均歸屬於本公司,會員及會員提供服務之商家僅得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重製、傳輸、改作、編輯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基於其他目的自行或供他人使用,否則本公司除得逕行終止本契約外,並得向會員請求損害賠償。
二、 任一方對因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他方的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技術、營運計劃、營業秘密或其他機密資訊應盡保密之義務,並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三、 會員及為會員提供服務之商家因知悉或取得第三人的信用卡或其他個人資料均應予保密,除為履行本契約義務或依法規或主管機關命令外,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亦不得洩漏、對外公開或提供予第三人。
若有違反而造成持卡人、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會員除應對受損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給付本公司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 本條約定於本契約屆滿、解除或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 抵銷予抵充
一、 會員應給付本公司之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作業管理費、保證金及其他各項應付費用等)未依約按期給付或拒絕給付者,會員同意就寄存在本公司總行及所屬各支機構之各種存款及對本公司之一切債權,不問債權之期限如何,本公司經通知會員後得逕行行使抵銷權,抵充會員對本公司所負之一切債務並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本公司發給會員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若抵銷金額不足抵償會員對本公司所負之全部債務者,悉依民法第三二一條至第三二三條之規定辦理,本公司依有關規章辦理對內記帳時,其債權總額仍依上開規定抵償順序計算。

第十四條 合約終止與變更
一、 本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並於本服務網站以顯著明確文字公告其變更事項、生效日期,暨告知會員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二、 會員未於前項公告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並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者,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
三、 合約期間,雙方得隨時終止本協議,但應於預定終止使用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為會員若有違反約定協議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合作協議。
約定協議終止或解除後,會員得就帳戶中無疑義帳款提領餘額。
本公司將扣除銀行匯款手續費後,轉出至會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四、 如因法令變更、本公司配合之金融機構或國際組織通知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全部或部份的本服務,會員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賠償。
五、 約定協議之終止,不影響本協議終止前已發生之債權或與本協議有關之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本服務條款所定之標題,不影響各條約定內容之解釋。
二、 本服務相關網頁上所載之處理流程、說明、約定、使用辦法、注意事項及限制等,均視為本約定條款之一部分。
三、 本服務條款未盡事宜,均依相關金融法規、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信用卡交易、收款相關未盡事宜,亦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範辦理。
四、 本服務僅依所建置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增減或變更相關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五、 本公司若將本服務、交易合約及其相關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則本服務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交易以及資料等,亦得一併移轉予該第三人承受、並由該第三人繼續提供服務。
六、 本服務條款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定之,因本服務所生爭議而涉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 會員及其負責人、連帶保證人知悉本公司依銀行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在主管機關核准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範圍內須蒐集會員及其負責人、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與信用資料(含融資租賃業租賃與分期交易相關資訊),並同意授權本公司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隨時向金融機構、有關單位(含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核對、蒐集、處理、利用上開資料及提報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八、 會員同意授權本公司得向會員主管機關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提供、查核會員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若無勞雇關係則免徵提,本公司應就取得之必要資料負保密義務,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稽核作業。